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詹宁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荷,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海凤,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若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