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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63号

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商海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詹宁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荷,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海凤,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若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