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837号
原告:陈淑建,农民。
被告:山东盛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
法定代表人:鲁红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建与被告山东盛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大岭北村的楼房一套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大岭北村的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