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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刘先方与被执行人田祥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先方,田祥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方,男,农民。被执行人田祥胜,男,教师。申请执行人刘先方与被执行人田祥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400元。本院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祥胜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祥胜将赔偿款3400元执行到位,并由刘先方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田祥胜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