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方,男,农民。被执行人田祥胜,男,教师。申请执行人刘先方与被执行人田祥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400元。本院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祥胜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祥胜将赔偿款3400元执行到位,并由刘先方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田祥胜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