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忻州市定襄县新开路盛源商城东1号。
法定代表人:樊伟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定襄县金鼎利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忻州市定襄县东力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忻州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金鼎利锻造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公证处作出的(2015)定证民字第1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定襄县金鼎利锻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