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监所刑诉(20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已起诉)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靳岗村,将被害人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西峡县阳城乡任沟村土东商某某家中,将该电动车卖给商某某。后商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将该电动军转手卖给被告人沈某某(已起诉)。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656元。2、2015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玉神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南边300米东边御景华城工地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子棚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电车盗走。后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西峡县阳城乡任沟村土东商某某家中,将该电动车卖给商某某。后商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某、沈某某的介绍将该电动车卖给了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628元。3、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商某某(已起诉)在侯某某、雷某某手中购得一辆盗窃来的力帆牌子弯梁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后仍购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336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已起诉)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靳岗村,将被害人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西峡县阳城乡任沟村土东商某某家中,将该电动车卖给商某某。后商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将该电动军转手卖给被告人沈某某(已起诉)。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656元。2、2015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玉神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南边300米东边御景华城工地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子棚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电车盗走。后被告人侯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西峡县阳城乡任沟村土东商某某家中,将该电动车卖给商某某。后商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某、沈某某的介绍将该电动车卖给了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628元。3、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商某某(已起诉)在侯某某、雷某某手中购得一辆盗窃来的力帆牌子弯梁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后仍购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336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关于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购买的供述,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商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侯某某、雷某某、田某某、商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喜德
审判员 司继平
审判员 安国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