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17号
原告:王均祥,居民。
被告: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法永玲,总经理。
被告:卢陈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祥与被告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王均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