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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17号

王均祥与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均祥,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17号

原告:王均祥,居民。

被告: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法永玲,总经理。

被告:卢陈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祥与被告日照安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王均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