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96号
原告:韦某,女,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邵某,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送达给韦某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通知她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300元,并明确告知“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韦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家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记员杜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