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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异6号

石松丽与秦晓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松丽,秦晓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石松丽,农民。被执行人秦晓金,农民。案外人刘文科,农民。案外人秦金标,农民。申请执行人石松丽申请执行秦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松丽申请追加案外人刘文科、秦金标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石松丽与秦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铜茅民调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秦晓金给付石松丽借款23万元,此款定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3年5月10日前给付5万元;2013年8月10日前给付5万元,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文科、秦金标于2015年3月27日为被执行人秦晓金提供担保,保证秦晓金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石松丽2万元,直至付清本案欠款。如秦晓金不能按上述款项履行,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执行人秦晓金仅履行部分义务,余款被执行人秦晓金及担保人刘文科、秦金标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文科、秦金标在执行过程中,自愿为被执行人秦晓金提供担保,在秦晓金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刘文科、秦金标应当在担保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松丽要求追加案外人刘文科、秦金标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刘文科、秦金标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蔡本政

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荣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