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11号罪犯戴永太,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永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5091.85元。宣判后,被告人戴永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永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戴永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永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三年三月至
二O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O一三年、二O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6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戴永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永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