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188号原告肖羽辉。被告胡显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羽辉诉被告胡显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羽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肖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羽辉负担。
审判员 粟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
原告肖羽辉诉被告胡显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188号原告肖羽辉。被告胡显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羽辉诉被告胡显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羽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肖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羽辉负担。
审判员 粟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