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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6188号

原告肖羽辉诉被告胡显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羽辉,胡显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188号原告肖羽辉。被告胡显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羽辉诉被告胡显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羽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肖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羽辉负担。

审判员  粟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