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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82号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武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