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武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武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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