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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6号

王保磊与马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保磊,马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6号

原告:王保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雷,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磊诉被告马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王保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