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6号
原告:王保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雷,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磊诉被告马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王保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