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10号罪犯谢东平,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东平���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决时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谢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谢东平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谢东平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服刑期间曾有重大违规行为,虽已过限制减刑期限,本院酌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东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