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3394号
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919713-0.
法定代表人:龚旭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龙油石油化工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油石油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科创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