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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153号

申请人李财、张海宝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北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财,张海宝,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北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53号申请人李财。申请人张海宝。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北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国,职务村主任。申请人李财、张海宝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北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