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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64号

吴光明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丽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光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64号

原告:吴光明,男,苗族。

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胡美丽,女,回族。

原告吴光明与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光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明负担。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