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64号
原告:吴光明,男,苗族。
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胡美丽,女,回族。
原告吴光明与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光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明负担。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