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479号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沈玉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9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委托代理人赵铭。委托代理人谢民侠。被告沈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 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