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03号原告王双所,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被告王德财,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所诉被告王德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双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