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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53号

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管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53号原告管某,农民。被告赵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管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