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53号原告管某,农民。被告赵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管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来 来自:
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53号原告管某,农民。被告赵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管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