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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执字第2675号

徐健文与李辉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健文,李辉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执字第2675号

申请执行人:徐健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被执行人:李辉灵,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徐健文与被执行人李辉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辉灵应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还给申请人17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从法执字第2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强

审 判 员  朱继安

代理

审判员  吴飞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黎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