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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56号

褚润发与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润发,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褚润发,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传学,职务经理。褚润发申请执行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褚润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