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68号原告谭星,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刘兴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太子路。法定代表人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星诉被告株洲市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星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秋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