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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芜湖六枝花工贸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芜湖六枝花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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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02869-0。法定代表人钱佑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芜湖六枝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陶绍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局以被执行人芜湖六枝花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以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决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并送达,现已经超过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南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詹陵生

审 判 员  牧 丽

人民陪审员  梁 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