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刑初14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又名雷某某、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澄城县尧头镇。1993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澄城县尧头镇。201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
一、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将三包冰毒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三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党某某,后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0.87克、0.88克、0.83克,合计2.58克。同时查明,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共三次在他城关镇串业村的租住房给孙某销售冰毒0.9克。2015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多次容留雷某某、胡某某、孙某、高某某等人在他位于城关镇串业村的租住房内吸食冰毒。���、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澄城县城关镇串业村租住房内查获疑似冰毒三包,后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0.83克。
三、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澄城县城关镇串业村雷某某的租住房内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疑似海洛因一包,后在他驾驶的车辆上查获藏匿于驾驶员座椅下的疑似海洛因两包,后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包为海洛因,共计重量为10.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前科资料、办案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尿检结果、证人党某某、高某某、孙某、雷某某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又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某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又为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海洛因,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减去自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起至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止的先前羁押期限共计一个月零四天,即自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止
二0一八年八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减去自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止的先前羁押期限共计一个月零��天,即自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止
二0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