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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2181号

郭廷良与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孝义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某,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孝义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郭某。被告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孝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新义街办建北巷。

法定代表人:张宗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孝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廷良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月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