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96号
原告:张维团,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怀,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团诉被告王金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吉民
审判员 贾向民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
张维团与王金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96号
原告:张维团,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怀,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团诉被告王金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吉民
审判员 贾向民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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