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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96号

张维团与王金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维团,王金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96号

原告:张维团,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怀,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团诉被告王金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吉民

审判员  贾向民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