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89号
原告:曹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李某,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