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83号原告李中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卫东,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奎诉被告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卫东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奎负担。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