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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83号

李中奎与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中奎,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83号原告李中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卫东,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奎诉被告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卫东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奎负担。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