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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6号

汪邦芸与夏尚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邦芸,夏尚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汪邦芸,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夏尚海,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邦芸与被执行人夏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夏尚海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某处房产。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