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536-4。法定代表人徐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昭明,男,汉族,1986年8月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童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