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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070号

申请执行人周承航和被执行人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承航,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周承航,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承航和被执行人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广浩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3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朝晖

审判员  陈可榕

审判员  陈华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荣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