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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051号

李天生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天生,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051号

原告:李天生,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戴瑞克。

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1000号。

负责人:金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生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天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天生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由李天生负担。

审判员  顾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