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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408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佳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佳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4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佳佳,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庆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案款三十六万一千二百四十六元六角及相关利息等,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慎诚

审判员  赵建民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玉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