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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费字第340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汪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费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5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汪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1的存款人民币1343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