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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1080号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苏振忠,男,成年,达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蔡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红艳

人民陪审员  曹 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