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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1号

胡保德申请执行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保德,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胡保德,,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贾军,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保德与被执行人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保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贾军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