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29号原告郭良才,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柱国,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青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良才与被告郭柱国、杨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郭良才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才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全部减免。
审 判 员 陈代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何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