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管文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陈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陈瑜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静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