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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43号

原告许桂玲等与被告刘金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刘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3号原告许桂玲,女,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洪春,女,1992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宏志,男,199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金波,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诉被告刘金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对被告刘金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