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3号原告许桂玲,女,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洪春,女,1992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宏志,男,199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金波,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诉被告刘金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对被告刘金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