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28号

杨富权与洪桂芳、方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年月日年月日文别:裁定书拟稿:××××年××月××日案号:(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28号共印6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杨富权。

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桂芳。

被告:方国元。

委托代理人:魏宁宁,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权诉被告洪桂芳、方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权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杨富权负担。

审判员付春杰

二○一六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吕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