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年月日年月日文别:裁定书拟稿:××××年××月××日案号:(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28号共印6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杨富权。
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桂芳。
被告:方国元。
委托代理人:魏宁宁,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权诉被告洪桂芳、方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权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杨富权负担。
审判员付春杰
二○一六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吕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