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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441号

张俊诉李模勇民间借贷纠纷(2013)川1028民初4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李模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41号

原告:张俊,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

被告:李模勇,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李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张俊承担。

审判员  黄纯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