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41号
原告:张俊,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
被告:李模勇,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李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张俊承担。
审判员 黄纯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