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委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娄建忠,无业。本院在执行﹤(2013)海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盗窃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建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委执字第000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刚
审判员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