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14号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综合大市场9A号楼4门。法定代表人梁国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阚留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日月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萍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