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女,57周岁。被执行人张玉生,男,62周岁。本院在执行王凯与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生于2016年1月16日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玉生已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