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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凯,张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女,57周岁。被执行人张玉生,男,62周岁。本院在执行王凯与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生于2016年1月16日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玉生已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