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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2号

张祝良与戴鸿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祝良,戴鸿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张祝良,镇江大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戴鸿翔。

原告张祝良与被告戴鸿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吉梅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姚新民、史罗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祝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鸿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0.1个月(3天);利息为月息2万元/天;如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借款总额的20%以上;被告到期不能归还,延期一个月内按借款总额的5%计算利息,超过一个月按借款总额的8%计算利息,承担违约金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为该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返还借款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1717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鸿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神富因生产资金需要,与原告张祝良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

一、原告同意借款300万元给赵神富,借款期限为0.1个月(3天);

二、赵神富同意承担上述金额利息月息2万元/天;如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赵神富提前归还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借款总额的20%以上;

三、赵神富到期不能归还,延期一个月内按借款总额的5%计算利息,超过一个月按借款总额的8%计算利息,承担违约金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被告戴鸿翔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字。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即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将款项给付给赵神富,赵神富在承兑汇票上签收。2014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戴鸿翔催要该笔借款未果。2014年5月13日,原告将该笔300万借款与另笔35万借款合并起诉至本院,要求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后本院调解,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祝良4020000元。2015年5月25日,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借款约定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条、催要借款快递单、调解书、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神富由被告戴鸿翔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有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条、催要借款快递单、调解书、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合同除对利息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外,其他部分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所涉借款虽明确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动将利息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定。被告戴鸿翔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被告戴鸿翔主张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鸿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祝良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1717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74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戴鸿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吉梅

人民陪审员  姚新民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颖睿(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