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恒民初字第90号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烈女,该行职员。被告蔡敬荣,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敬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被告同意承担。
审判员 李恒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