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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恒民初字第90号

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敬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敬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恒民初字第90号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烈女,该行职员。被告蔡敬荣,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敬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被告同意承担。

审判员  李恒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