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俞洋。申请执行人俞哲。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威仲字第219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米山路北龙都丽景居民小区共计29套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因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暂时无法办理其房屋所有权证,待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方可协助办理其29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5)威仲字第2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国
审判员 刘昌军
审判员 梁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