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64号原告尹泽斌,男,1988年11月7日生。被告李凯,男,1990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泽斌诉被告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木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赖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