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张×,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李×,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李×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张×名下有×××捷达牌轿车一辆,现在被告李×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捷达牌轿车一辆并赔偿交通费60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李×向本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其诉讼请求为: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董村村东(大件路2号)土地租赁权,租赁地上所有建筑物归原告所有。2、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3、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乐活家园×号×层×单元×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4、车牌号为×××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为×××的捷达轿车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李×的诉讼请求已经包括了张×诉李×一案中关于分割×××捷达牌轿车一辆内容。故本院应当先审理李×诉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李×诉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判决。故张×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程序上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