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辖终52号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汉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晏,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即墨市,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即墨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涉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