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汉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晏,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即墨市,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即墨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涉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